(2015)大西民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金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西民初字第00122号原告金某,居民。委托代理人任进勇,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马俊荣,大丰市小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金某诉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树祥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官助理吕杨负责本案的审判辅助工作。原告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进勇、被告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俊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某诉称,我与被告夏某通过网络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年××月在云南省昆明市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婚生一子名金某乙。婚后双方感情一度尚可,2013年双方在大丰市民政局补领了结婚证。但儿子出生后,被告个性好强,脾气暴躁,对我极度不信任。我在外地时,被告电话不断,在一起时,翻看我手机。被告还拿走我工资卡,控制我用钱。双方常为生活琐事争吵。自2013年10月1日起,我与被告开始分居,现在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现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夏某离婚;婚生子金某乙随我生活,被告每月给付金某乙抚养费800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夏某辩称,我与被告通过网络认识相恋,经过三年多相处,双方于××××年××月在昆明登记结婚,后结婚证遗失,为了在大丰买房在大丰市民政局补领了结婚证。2009年婚生一子名金某乙,现年7岁。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基础很好,原告诉称我脾气暴躁、个性好强不是事实,我也没有不信任原告。原告复员后在大丰生活,夫妻感情一直很好,2013年原告去上海工作,仅出于关心原告才偶尔打电话。原告工资卡系主动放我处,是为购房按揭所需,且他仍能存取。2014年后,原告即未向家中汇过钱。原告编造2013年10月分居是为了达到离婚目的,事实是2013年10月28日三十岁原告生日,他回来一个星期,2013年12月4日儿子生日,他回来一段时间,2014年正月原告回来,一直到2014年2月24日才回上海上班。××××年××月原告起诉离婚,是因为其与婚外异性关系超常,想与她人结婚才起诉离婚的。现请求调解和好或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4年原告金某与被告夏某通过网络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在昆明市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取名金某乙,现就读于大丰市小海镇中心幼儿园,2013年5月8日双方在大丰市民政局补领了结婚证。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度尚可,2013年原告去上海工作,被告怀疑原告与婚外异性关系超常,原告认为被告对自己极度不信任,夫妻之间产生情感纠葛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4年7月7日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一直分居至今,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原告金某遂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案经本院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2014)大西民初字第0207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金某和被告夏某系法定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通过网络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系自由恋爱,双方经过几年的相互了解后,于××××年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基础很好。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已形成较为稳定的家庭关系。双方为提升生活质量,共同购买住房并共同负担家庭债务。原告在外地工作,因被告认为原告与婚外异性关系超常,双方发生矛盾,虽然原告再次起诉与被告离婚,但原、被告之间仅是处理感情纠葛时相互猜疑,只要双方多为家庭和子女考虑,珍惜夫妻间过去的感情,正确处理双方情感纠葛,增进沟通,共同生活,双方仍有和好希望。且原告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鉴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金某与被告夏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8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蔡树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吕 杨书 记 员 施 慧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