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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刑初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罗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法刑初字第0028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无业,住重庆市巴南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1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5)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罗某在重庆市巴南区的家中,将毒品1小包(净重0.37克)和麻古2颗(净重0.18克)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随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捉获,并从罗某身上搜出冰毒1小包(净重0.15克)和麻古1颗(净重0.09克)。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对查获的冰毒和麻古物检验,从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到案后,被告人罗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手机等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罗某的户籍信息,手机通话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告人罗某的供述与辩解;《物证检验报告》;辨认、搜查、称量、取样记录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相关规定,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0.7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刑罚,又贩卖毒品,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3月26日起至2016年1月2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没收涉案酷派手机一部,没收毒品0.79克。(毒品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负责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刘天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