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红民初字第1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与程永利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程永利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162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住所地红桥区芥园道46号。负责人赵作恒,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泉,该行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来正,该行主管。被告程永利,男,1955年2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诉程永利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负担。审判员  阎晋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春亮速录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