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民初字第4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张亮与韩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亮,韩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民初字第4160号原告张亮,居民。被告韩斌,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亮诉被告韩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亮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95元,由原告张亮负担。审 判 长 张 鑫代理审判员 孔令梅人民陪审员 郑思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雯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