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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民初字第4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张亮与韩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亮,韩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民初字第4160号原告张亮,居民。被告韩斌,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亮诉被告韩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亮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95元,由原告张亮负担。审 判 长  张 鑫代理审判员  孔令梅人民陪审员  郑思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雯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