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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2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丙庚、薄郭彬与毕瑞青、赵凤存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丙庚,薄郭彬,毕瑞青,赵凤存,刘少廷,王丽爱,刘百铮,刘欣纯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2200号原告:王丙庚,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原告:薄郭彬,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进余,唐山市丰润区新军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毕瑞青,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赵凤存,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少廷,即本案被告。被告:刘少廷,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王丽爱,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刘百铮,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刘欣纯,学生,住唐山市丰润区。法定代理人:王丽爱(刘欣纯之母),即本案被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丙庚、薄郭彬与被告毕瑞青、赵凤存、刘少廷、王丽爱、刘百铮、刘欣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丙庚、薄郭彬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丙庚、薄郭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丙庚、薄郭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5元,减半收取597.5元,由原告王丙庚、薄郭彬负担。审 判 长  XX华审 判 员  王伯秋代理审判员  贾 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艳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