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盐执字第004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射阳县合德镇人民政府与射阳县丰华纸塑包装有限公司、陈卫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射阳县合德镇人民政府,射阳县丰华纸塑包装有限公司,陈卫,盐城盛恒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盐执字第00484-1号申请执行人射阳县合德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陶晓林,该镇镇长。被执行人射阳县丰华纸塑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卫,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卫。被执行人盐城盛恒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卫,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射阳县合德镇人民政府申请执行射阳县丰华纸塑包装有限公司、陈卫、盐城盛恒包装有限公司本院(2013)盐商初字第0323号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本案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均在射阳县人民法院辖区,为节约执行成本和便于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并经本院批准,本案指定射阳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射阳县合德镇人民政府依据本院(2013)盐商初字第03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射阳县丰华纸塑包装有限公司、陈卫、盐城盛恒包装有限公司本院(2013)盐商初字第0323号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指定射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梅审判员 刘传龙审判员 丁忠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志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