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王某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初字第413号原告李某甲,男,农民。委托代理人武新海,怀来县沙城博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荣,女,农民。原告李某甲与被告王某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葛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王某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我与被告××××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李某乙,由于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再加上性格不和,婚后经常为了琐事争吵。每次发生矛盾都吵得不可开交,也曾多次与被告谈离婚但是后来都不了了���。但是后来吵得越来越厉害,每天几乎都吵。现在我与被告已经没法在一起生活。我认为我与被告的感情已经破裂,继续维持这段婚姻已经没有意义。为了尽早的从这段痛苦的婚姻解脱,无奈诉至贵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向法庭提供了: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已退回),证明二人婚姻事实;2、购买商品房合同及相关手续复印件一份;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来就张支行出具牡丹卡明细清单一份3张(用于还房贷);4、购买车辆发标及机动车登记证书;5、李某甲给吴某忠、郑某建、应某飞、白某龙、王某伟出具的欠条复印件各1份。被告王某荣辨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结婚13年了,也有孩子,家里的收入、支出都由原告掌管,我在家孝敬老人、看孩子,原告有外遇,不想跟我过了,我不想走离婚这一步。被告向法庭��供了短信息一条,内容是“这次我已经想开了,她走了,你走了,我什么也不要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李某乙。婚后2013年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一套,2014年2月9日购买江淮汽车一辆。2015年3月18日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已共同生活多年,双方之间已经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亦无大的矛盾发生,只要双方各自努力克服自身之不足,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原告要求离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童晓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