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初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胡浪跃与包华升、包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浪跃,包华升,包金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1536号原告:胡浪跃。被告:包华升。被告:包金凤。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浪跃与被告包华升、包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浪跃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悠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高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