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龚传体与杨金环、黄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892号原告龚传体,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被告杨金环,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被告黄国清,男,199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龚传体与被告杨金环、黄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愿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传体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黄田中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李达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