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3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徐刚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三峡广场嘉茂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刚,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三峡广场嘉茂分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3321号原告徐刚,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现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三峡广场嘉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029号华宇广场1号地下二层B2-09,地下B1-53号,组织机构代码69392362-4。法定代表人李国,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三峡广场嘉茂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亮,男,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三峡广场嘉茂分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刚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三峡广场嘉茂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刚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刚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