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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苗某某申请执行姚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某某,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苗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执行人姚某,女,汉族,原址为河南省平舆县,现住河南省平舆县。本院(2012)平民初字第16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执行人姚某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姚某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姚某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国勇审 判 员  赵 丽代理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闫 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