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苗某某申请执行姚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某某,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苗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执行人姚某,女,汉族,原址为河南省平舆县,现住河南省平舆县。本院(2012)平民初字第16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执行人姚某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姚某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姚某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国勇审 判 员 赵 丽代理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闫 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