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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英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邓某甲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判决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甲,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英民初字第22号原告邓某甲,男,生于1977年10月21日,汉族。被告杨某某,女,生于1973年10月8日,汉族。原告邓某甲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邱文彬、人民陪审员郭佳、李彦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6日公开开庭缺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某甲诉称,1992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8月21日生育子邓某乙,1995年11月4日在原蓬溪县象山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常因宗教信仰自由发生矛盾。2010年3月23日,被告因传教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曾通过大英电视台进行寻找仍无结果,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位于大英县象山镇砖混结构楼房共6间,由原、被告及婚生子平均分配。经审理查明,1992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8月21日生育子邓某乙,1995年11月4日在原蓬溪县象山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于2010年3月23日因信奉基督教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通过多方寻找仍无结果,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由原、被告及婚生子平均分配。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有位于大英县象山镇砖混结构楼房共6间;无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及婚生子的户籍证明各1份、大英县象山镇施家坝村村民委员会证明2份、结婚证原件2份、收据1份、接(报)处警登记表复印件1份和被告生父杨X贤、妹夫何X贵出庭证词各1份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和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由于宗教信仰问题常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产生裂痕。2010年3月,被告因信奉基督教离家外出,不与家人联系,至今下落不明,与原告分居生活近5年。被告未尽到夫妻、子女间的扶养、抚养义务,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财产的处理问题,原告在庭审后向本院书面提出要求对房产暂不处理,待被告回来后再协商解决,现只解决婚姻问题。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邓某甲、被告杨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元,由原告邓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邱文彬人���陪审员郭佳人民陪审员  李 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