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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282号原告:胡某某,女,199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现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潘某某,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淮南市运旅游公司职工,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东户)20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方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