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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潘国涛与被告党小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国涛,党小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220号原告:潘国涛,男。被告:党小金,男。本院审理的原告潘国涛与被告党小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国涛撤回对被告党小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洪涛审 判 员  王建阳人民陪审员  张国耀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陆若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