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潘国涛与被告党小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国涛,党小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220号原告:潘国涛,男。被告:党小金,男。本院审理的原告潘国涛与被告党小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国涛撤回对被告党小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洪涛审 判 员 王建阳人民陪审员 张国耀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陆若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