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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三民初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朱卫忠与黄伟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卫忠,黄伟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三民初字第00304号原告朱卫忠。委托代理人黄爱东,海门市其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伟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海门镇保险路1号。负责人张永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卫忠诉被告黄伟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卫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陆小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沈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