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滨商初字第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张仁达与刘国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仁达,刘国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商初字第0246号原告张仁达,男,1957年8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治效,江阴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国明,男,1959年11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仁达与被告刘国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仁达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国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仁达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仁达撤回对被告刘国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张仁达已预交),由张仁达负担。代理审判员 卞钱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陈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