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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二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丁道进与朱后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道进,朱后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二初字第00125号原告:丁道进,男,197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代理人:朱文全,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后行,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道进诉被告朱后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程晓翔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 晶附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延长举证期限及相关法律条文:本案由审判员李少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程晓翔主审本案,人民陪审员崔怀勤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