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滨执二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刘增业与孙洪文、赵海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增业,孙洪文,赵海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二字第1061号申请执行人刘增业。委托代理人王凤玲、樊延国,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洪文。委托代理人周中华,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海芳,成年。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滨杜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新林审判员  陈建强审判员  李建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