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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佳得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微山县辰龙贸易有限公司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佳得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微山县辰龙贸易有限公司,山东世杰贸易有限公司,济宁市利丰煤炭洗选有限公司,崔国龙,卜庆慧,王世杰,崔运来,王银秀,王建,王坤,姚娟,张紫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保字第164号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古槐路58号。法定代表人李敏,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佳得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微山县微欢路七五加油站南(夏镇朱道沟村西)。法定代表人王坤,经理。被申请人微山县辰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微山县付村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崔国龙,经理。被申请人山东世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微山县付村街道办事处西汇子港。法定代表人王世杰,经理。被申请人济宁市利丰煤炭洗选有限公司,住所地微山县付村镇东汇子村。法定代表人王建,经理。被申请人崔国龙。被申请人卜庆慧。被申请人王世杰。被申请人崔运来。被申请人王银秀。被申请人王建。被申请人王坤。被申请人姚娟。被申请人张紫千。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山东佳得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微山县辰龙贸易有限公司、山东世杰贸易有限公司、济宁市利丰煤炭洗选有限公司、崔国龙、卜庆慧、王世杰、崔运来、王银秀、王建、王坤、姚娟、张紫千违约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佳得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微山县辰龙贸易有限公司、山东世杰贸易有限公司、济宁市利丰煤炭洗选有限公司、崔国龙、卜庆慧、王世杰、崔运来、王银秀、王建、王坤、姚娟、张紫千的银行存款万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十三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佳得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微山县辰龙贸易有限公司、山东世杰贸易有限公司、济宁市利丰煤炭洗选有限公司、崔国龙、卜庆慧、王世杰、崔运来、王银秀、王建、王坤、姚娟、张紫千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元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