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鼎法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桂勤与陈炳基合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勤,陈炳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鼎法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李桂勤,女,汉族,1983年8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禅城县。被执行人:陈炳基,男,汉族,1971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申请执行人李桂勤与被执行人陈炳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肇鼎法莲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陈炳基应向申请执行人李桂勤归还欠款30000元及利息,并返还本案受理费8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案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在房管、车管、工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陈炳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且被执行人目前去向不明。本院认为,鉴于上述情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肇鼎法执字第23号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坚审判员 刘志文审判员 张绍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俞立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