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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蓝执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廖必珍与翟亮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必珍,翟亮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蓝执字第00434号申请执行人廖必珍,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常永贵,男,农民。被执行人翟亮亮,男,汉族,农民。廖必珍与翟亮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未民初字第026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廖必珍于2014年7月31日向未央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央区人民法院依(2014)未执字第01796号委托执行函委托我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执行。廖必珍与翟亮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为3000.00元,其家属代为履行1000.0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翟亮亮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蓝执字第0043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鹏晖代理审判员  郭训兵代理审判员  李红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