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津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蒲永明与张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津执字第175号申请人蒲永明。被执行人张琳。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执行蒲永明与张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琳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琳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新津县五津镇武阳东路***号的房屋(幢号1-1,房号:7,监证号*****,,面积为77平方米)过户给申请人蒲永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利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林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