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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津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蒲永明与张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津执字第175号申请人蒲永明。被执行人张琳。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执行蒲永明与张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琳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琳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新津县五津镇武阳东路***号的房屋(幢号1-1,房号:7,监证号*****,,面积为77平方米)过户给申请人蒲永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利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林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