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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神执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刘洪全诉李学章、余唐江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全,李学章,余唐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神执字第102-1号申请执行人刘洪全,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学章,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余唐江,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刘洪全诉李学章、余唐江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5)眉民终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82626.51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刘洪全申请执行李学章、余唐江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由权利人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维志执行员  严建明执行员  周晓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