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44号原告孙某某,女,1986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南乐县。被告胡某某,男,1985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南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志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晓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