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执行字第20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黄扬彬与黄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扬彬,黄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执行字第2044-1号申请执行人黄扬彬,男,汉族,1958年4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58********,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罗溪镇新东村溪***号。被执行人黄健,男,汉族,1971年4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71********,住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北二路**号。申请执行人黄扬彬与被执行人黄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24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562.88元,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健名下的址于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北二路73号401室的房产,暂无法处置,目前被执行人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24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江向洋代理审判员 樊 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