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中法民申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罗瑞轩与刘敬振、王顺财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中法民申字第000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罗瑞轩,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长军,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代为,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敬振,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马旭平,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王顺财,男,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再审申请人罗瑞轩因与被申请人刘敬振、一审被告王顺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濮中法民二终字第373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罗瑞轩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周培勋代理审判员 杨雷振代理审判员 刘晓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师慧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