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民高终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苗艳峰与杨怀柱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苗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高终字第001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苗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刘亚礼,陕西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苗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3)雁民初字第06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苗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苗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苗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苗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吉利代理审判员 姬 钊代理审判员 任 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