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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民高终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苗艳峰与杨怀柱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苗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高终字第001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苗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刘亚礼,陕西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苗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3)雁民初字第06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苗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苗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苗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苗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吉利代理审判员  姬 钊代理审判员  任 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