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民初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蒋美芬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鲍莲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美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鲍莲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初字第00231号原告蒋美芬。法定代理人严卫兴,男,1967年3月2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邱建忠。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常熟路8号。负责人吴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凡辉、邢波,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莲萍,1964年6月16日。原告蒋美芬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鲍莲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美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文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