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邛崃执保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大均与王午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大均,王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保字第102-1号申请人杨大均,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申请人王午,男,198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申请人杨大均与被申请人王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杨大均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午所有的价值8626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执行线索:即被申请人王午所有的川U*****大地牌中型自卸货车一辆。申请人杨大均以其所有的川A*****尼桑牌轿车一辆作为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本院作出(2015)邛崃民保字第103号民事裁定,裁定准许在86263元的范围内对被申请人王午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对申请人杨大均提供的担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午所有的川U*****大地牌中型自卸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二、查封杨大均所有的川A******尼桑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 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沙马里体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