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宕民初字第2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冶某某诉张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冶某某,张某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宕民初字第204—1号原告冶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住宕昌县,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不识字,住宕昌县,农民。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冶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祁玉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与被告于2012年2月5日通过隐瞒双方表兄妹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举办婚礼时,被告给付我彩礼30500元,我的陪嫁物品有:电冰箱、组合柜、床和被褥。因我与被告系表兄妹关系,现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我们系表兄妹关系。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5日通过隐瞒双方近亲表兄妹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举办婚礼时,被告给付原告彩礼30500元,原告的陪嫁物品有:电冰箱、组合柜、床和被褥。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和答辩、结婚证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为证,并经当庭质证核实,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系近亲表兄妹关系,属法定禁止结婚的情形之一,应依法宣告其婚姻关系自始无效。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冶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婚姻关系无效。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祁玉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东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