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0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孙玲与叶明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玲,叶明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510号申请执行人:孙玲,女,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叶明安,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一初字第007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叶明安名下马鞍山市雨山区天门山路8号2-503室房产壹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方雪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