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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特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唐朝良与杨先碧申请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朝良,杨先碧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成华民特字第20号申请人唐朝良,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被申请人杨先碧,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代理人唐春英,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申请人唐朝良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杨先碧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唐朝良述称,其与被申请人杨先碧系夫妻,于2015年4月经成都精卫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申请人因身体状况差,患痴呆病,处于痴呆综合征状态,目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代理人唐春英述称,申请人所述属实。经审查,申请人唐朝良与被申请人杨先碧系夫妻,被申请人于2015年4月经成都精卫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申请人因身体状况差,患痴呆病,处于痴呆综合征状态,目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认为,公民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依法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根据申请人的陈述及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申请人唐朝良关于宣告杨先碧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认定杨先碧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杨先碧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杨颖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