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刑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季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婺刑初字第445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季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8月19日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9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9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月2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辩护人叶苏玲,金华市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凯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5)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某及其辩护人叶苏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2月,被告人季某在金华市婺城区向张某、余某各贩卖冰毒3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季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同时认定其系累犯。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季某辩解称,其未贩卖冰毒给张某、余某,其是帮他们购买冰毒。辩护人叶苏玲的辩护意见为: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季某犯贩卖毒品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二、被告人季某有从轻处罚情节:1、因为义气帮张某、余某购买冰毒,没有主动索取利益;2、每次购买的量少;3、自愿认罪。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4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季某在金华市婺城区火车站附近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另案处理)约0.4克冰毒。2、2014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季某在金华市婺城区火车站附近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约0.5克冰毒。3、2014年11月18日晚,被告人季某在金华市婺城区城北街道一线天网吧附近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约0.6克冰毒,并向张某索取50元好处费。4、2014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季某在金华市婺城区骆家塘鑫园小区门口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余某(另案处理)约0.5克冰毒。5、2014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季某在金华市婺城区城北街道一线天网吧附近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余某约0.5克冰毒。6、2014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季某在金华市婺城区对家畈君度宾馆的路边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余某约0.5克冰毒。综上,被告人季某贩卖冰毒6次,共计约3克。2015年1月21日,被告人季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季某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甲基安非他明类阳性。上述事实,有经过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季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张某、余某的证言,通话记录光盘,人员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及出所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另案处理登记表,情况说明,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等。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有效要件,并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针对被告人季某对本案事实提出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季某在庭审中供述其向他人购买冰毒的价格是500元/克,而给张某、余某冰毒的价格是300元约0.4或0.5克。证人张某、余某的证言证实张某、余某多次以300元约0.4或0.5克的价格向季某购买冰毒的事实。上述证据能够与人员辨认笔录、通话记录光盘等证据相印证,证实被告人季某多次贩卖冰毒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季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季某有犯罪前科,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季某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不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自愿认罪、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季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娜人民陪审员 陈利红人民陪审员 俞旦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祝顺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