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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中民终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兴智、张菊英与被上诉人杨翠芳、李海军、李海霞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中民终字第28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刘**,男,汉族。上诉人(一审被告)张**,女,汉族。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女,汉族。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男,汉族。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女,汉族。上诉人刘**、张**因与被上诉人杨**、李**、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1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刘**、张**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张**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利,应予准许。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张**撤回上诉。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刘**、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宏志审 判 员  张永超代理审判员  梁晶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茹附: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