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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185号原告马某某,女,生于1974年5月5日,汉族,清水县人。被告史某某,男,生于1974年5月5日,汉族,清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红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