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菏民三终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民三终字第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上诉人许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2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某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许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许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兆胜代理审判员  梁春丽代理审判员  王华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