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执字第1829号-2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吕兆佳与刘庆高,梁广耀,佛山市三水三泰道路改性沥青有限公司其他民事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兆佳,刘庆高,梁广耀,佛山市三水三泰道路改性沥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1829号-2申请执行人吕兆佳,男,汉族,1963年12月21日出生,住。被执行人刘庆高,男,汉族,1964年1月9日出生,住。被执行人梁广耀,住。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三泰道路改性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关于吕兆佳申请执行刘庆高、梁广耀、佛山市三水三泰道路改性沥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于2015年4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三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吕兆佳清偿借款本金13295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120200元。因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8507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梁广耀的银行存款991.13元,扣划了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三泰道路改性沥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48.81元,扣除部分执行费50元,余款3389.94元已退回申请执行人。另经向辖区内相关金融、车管、房管、国土、工商等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刘庆高所有的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江滨花园海怡居五座601房及二座64号储物间已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查封【案号(2013)佛中法立保字第548号】,其粤Y×××××号小汽车亦由其他法院首查封,暂无法处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佛城法执字第18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育生审 判 员 黄远东代理审判员 XX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素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