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终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王从海与侯玉华、侯建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从海,侯玉华,侯建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6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从海。委托代理人:赵有才,河北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玉华。委托代理人:于立起,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建海。上诉人王从海因与被上诉人侯玉华、侯建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4)献民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从海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一审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从海撤回起诉确系自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4)献民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王从海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854元,减半收取927元由上诉人王从海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54元退还上诉人王从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景岭审判员 胡希荣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志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