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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终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王从海与侯玉华、侯建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从海,侯玉华,侯建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6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从海。委托代理人:赵有才,河北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玉华。委托代理人:于立起,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建海。上诉人王从海因与被上诉人侯玉华、侯建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4)献民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从海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一审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从海撤回起诉确系自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4)献民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王从海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854元,减半收取927元由上诉人王从海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54元退还上诉人王从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景岭审判员  胡希荣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志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