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开民初字第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王宜堂与刘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宜堂,刘长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开民初字第0210号原告王宜堂,男,58岁。委托代理人掌庆萍,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长春,男,41岁。原告王宜堂诉被告刘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新枝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宜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长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宜堂诉称:2013年10月3日,被告刘长春向原告借款15万元,约定不还款承担月利息3分,并承担交通、律师代理费等和违约金100元每天。2014年1月1日,被告刘长春向原告借款10万元。经原告催要,被告刘长春拒不还钱,为保护原告权益,故起诉被告,要求判令被告归还欠款25万元,并承担从借款之日起至履行完毕止按月息3%计算的利息、原告的交通、律师代理费28700元及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刘长春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3日,被告刘长春向原告出具15万元借条一份,约定还款时发生纠纷,借款人从借款之日起承担月利息3分,并承担交通、诉讼、律师代理费等一切费用。诉讼期间违约金100元每天。2014年1月1日,被告刘长春向原告出具10万元借条一份。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出具19700元代理费发票一份,付款方为王宜堂。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证据材料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刘长春向原告王宜堂借款,有被告刘长春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其借款合同关系成立,本案中,被告刘长春于2013年10月3日出具的欠条中约定月利息为3%,诉讼期间违约金100元每天,但是该借款实际利率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被告刘长春于2014年1月1日出具的欠条中没有约定利息,原告主张逾期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故本院支持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代理费,并提供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出具19700元代理费发票一份。但被告刘长春仅于2013年10月3日出具的15万元的欠条中约定承担律师代理费,故本院酌情认定10000元。被告刘长春未答辩和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长春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王宜堂人民币15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0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刘长春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王宜堂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被告刘长春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王宜堂律师代理费1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80元,减半收取2740元,由被告刘长春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480元(如汇款须在附言中注明“法院诉讼费”字样,收款人:盐城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盐城市中汇支行。账号:400101040227821)。审 判 员 徐新枝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赵凡淇书 记 员 董亚吉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