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文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岳刑初字第236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某。因本案于2014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刑刑诉(2015)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晓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某于2014年7月5���至8月25日期间,在长沙市岳麓区天顶乡尖山路西北侧尖山安置小区34栋一楼经营无名电游室,并摆放可供8人同时上机操作,具有赌博功能的“河马”捕鱼机1台。玩家可按人民币100元兑换1万分的比例以游戏分值在该游戏机上操作,并根据游戏结果按相应赔率计算分值输赢,之后可将剩余分值按前述兑换比例下分退钱。2014年8月19日,被告人文某雇请黄某担任电游室服务员,负责为玩家充值上、下分退款。2014年8月19、20日被告人文某通过捕鱼机赚取违法所得人民币5255元。2014年8月24日黄金平、罗某甲、王某、罗某乙、钟某、田某等人来到该电游室参赌,2014年8月25日0时许,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查获该电游室,并抓获被告人文某,查扣涉赌资金人民币3100元。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文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文某在开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扣押的可供8人同时上机操作的“河马”捕鱼机1台、笔记本1本、涉赌资金人民币3100元,书证:匿名群众的报案、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桔子洲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文某的身份证明材料及现实表现、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作出的岳公(桔)决字(2014)第1753-175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黄金平、罗某甲、黄某、王某、罗某乙、钟某、田某的证言、被告人文某的供述、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赌博电子游戏设施设备鉴定中心作出的长公(岳)行认字(2014)第035号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公安机某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某犯开设赌场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文某被抓获后能如实���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此次犯罪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当地基层组织愿意接受其进行社区矫正,可酌定从轻处罚。对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文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二、追缴被告人文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二百五十五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冯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