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一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原告伍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247号原告伍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原告伍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伍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伍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龙娇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