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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商初字第4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高密市华友纺织有限公司与青岛纺联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华友纺织有限公司,青岛纺联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商初字第448-1号原告高密市华友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启泉。委托代理人赵刚。被告青岛纺联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正伟。委托代理人杨立杰。委托代理人岳超。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密市华友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纺联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要求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玉乐人民陪审员  葛文森人民陪审员  郑立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艺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