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诉保字第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汪玉芹与扬州市邗江区瓜州会源货物运输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玉芹,扬州市邗江区瓜州会源货物运输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诉保字第0058号申请人汪玉芹。委托代理人朱晓刚,江苏博士达(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扬州市邗江区瓜州会源货物运输服务部,经营场所扬州市邗江区瓜州镇洛家西路2-1号。经营者卞立会。申请人汪玉芹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扬州市邗江区瓜州会源货物运输服务部名下所有的苏K×××××号重型普通货车或价值1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汪玉芹已向本院提供3万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扬州市邗江区瓜州会源货物运输服务部名下所有的苏K×××××号重型普通货车或价值10万元的财产。诉前保全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叶梅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