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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民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柳彩凤与陈鹏、郭龙、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彩凤,陈鹏,郭龙,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871号原告柳彩凤,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贾国成,新疆兵团二师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鹏,男,汉族,现住库尔勒市。被告郭龙,男,汉族,现住库尔勒市。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支公司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受理了原告柳彩凤诉被告陈鹏、郭龙、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柳彩凤诉称,2014年7月4日,原告在路上行走时被被告陈鹏驾驶的被告郭龙所有的小客车撞伤,但因未保护现场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原告无法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现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各项损失58739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陈鹏、郭龙住所地不明确,无法送达开庭传票,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柳彩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4.24元,全额退还原告柳彩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