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沿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胡其红与被告夏九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沿民初字第262号原告胡其红,女,1975年9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传勇,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九庆,男,1969年10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常福民,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其红与被告夏九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其红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夏九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其红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夏九庆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其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90元,由原告胡其红负担。审 判 员 王 丽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张宛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