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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商场与强大应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商场,强大应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1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商场,住所地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白鹤路101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6077-5。负责人NigelJones(钟乃龙),营运总监。委托代理人刘永强,男,199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强大应,男,194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商场与被上诉人强大应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南法民初字第06636号民事判决。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商场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强大应于2015年4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强大应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4)南法民初字第0663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强大应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强大应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强大应负担。审 判 长  樊仕琼代理审判员  陈 霞代理审判员  芦明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献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