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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徐世军、王变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徐世军,王变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谷峰,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徐世军,男,1986年3月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县。被执行人王变芳,女,1985年7月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本院在执行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徐世军、王变芳民间借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91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徐世军、王变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世军、王变芳于2015年4月23日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徐世军、王变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世军、王变芳名下有豫ESM8**号小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徐世军、王变芳名下豫ESM8**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变更、转移等相关手续。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