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民终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赖光德与龙岩万融家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赖光德,龙岩万融家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岩民终字第4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赖光德,男,汉族,龙岩市辉达贸易有限公司经理,住龙岩市新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龙岩万融家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法定代表人杨瑜,总经理。上诉人赖光德因与被上诉人龙岩万融家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4)龙新民初字第6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赖光德与被上诉人龙岩万融家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赖光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为37.5元,由上诉人赖光德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法院判决计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傅 胜 荣代理审判员 陈 聪 聪代理审判员 黄 晓 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敏(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