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豫大民初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树龙与蔡士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龙,蔡士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大民初字第00324号原告王树龙,居民。委托代理人朱义权,宿迁市宿豫区大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士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龙与被告蔡士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奇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蒿泽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