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杨国友诉高秀文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801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希平,德州开发进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9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袁冬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