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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杨国友诉高秀文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801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希平,德州开发进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9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袁冬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红 更多数据: